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99号原告: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献红。
委托代理人:孙祥和。
被告:义乌市帮多文具商行。
经营者:朱贵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帮多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义乌市乐旺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