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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彭豪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548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彭豪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彭豪日化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54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彭豪日化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皮具城*栋***号。

经营者彭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彭豪日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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