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常知民辖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兰生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68号1206室。
法定代表人范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市兰生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知民初字第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磊若软件公司一审诉称,原告系“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在例行软件检测过程中,发现兰生公司享有版权的公司官方网站www.pj-cnc.com所在服务器正在使用磊若软件公司一款“Serv-UFTPServerv6.2”的软件,但兰生公司未购买。
美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磊若软件公司合法拥有的著作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样应当得到保护,兰生公司使用盗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磊若软件公司的合法权利,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兰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卸载盗版的Serv-UFTPServerv6.2软件;
2、判令兰生公司赔偿磊若软件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判令兰生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首页www.pj-cnc.com及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文向磊若软件公司赔礼道歉;
4、本案受理费由兰生公司负担。
兰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涉案网站的服务器位于北京市,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该院辖区内,据此磊若软件公司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无不当。
兰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常州市兰生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兰生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磊若软件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为服务器端软件,是安装在服务器上不是安装在网站上的,兰生公司是www.pj-cnc.com网站的版权人,并非服务器所有人,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www.pj-cnc.com网站所用服务器位于北京市,故磊若软件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应当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院移送至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磊若软件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兰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一,兰生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被告,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院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不予理涉;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兰生公司为本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兰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兰生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