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亚宁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叶春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可,男,住河北省邯郸市漳县。
上诉人深圳市亚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亚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但亚宁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没有在法院通知的期限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亚宁公司在��出上诉后,没有履行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亚宁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