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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亚宁电子有限公司与张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72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亚宁电子有限公司与张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亚宁电子有限公司,张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7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亚宁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叶春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可,男,住河北省邯郸市漳县。

上诉人深圳市亚宁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亚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但亚宁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没有在法院通知的期限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亚宁公司在��出上诉后,没有履行上诉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亚宁电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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