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09号原告: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本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苗苗,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长镇。
原告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长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茌平忠发畜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