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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亮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并民初字第300号
案件名称史亮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亮,徐州如轩炉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并民初字第300号原告史亮。

委托代理人孙学玲,山西青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如轩炉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大郭庄办事处李庄村7-18号。

法定代表人冯昭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虎毅,系该公司行政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亮与被告徐州如轩炉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亮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史亮负担1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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