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2民初8890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焜,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龙振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永宁街凤凰城东门商业街38号。
经营者:黄龙敢(主体信息不详)。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龙振商店(经营者黄龙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属于试点法院,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同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到庭。
经查,2021年4月26日、5月8日,本院以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发送开庭传票,电子送达回证显示原告两次均进行了查看。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