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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市甘井子区榆石街万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初字第3970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大连市甘井子区榆石街万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榆石街万兴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970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榆石街万兴便利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张文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榆石街万兴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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