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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王教生与王教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738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王教生与王教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王教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738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代理人:王耀世、朱成亮。

被告:王教生。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陈水达、刘兴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教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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