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30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浪区开明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路50-1号。
经营者佴翠华,女,1978年3月29日生。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沧浪区开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5年12月2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沧浪区开明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 祖 彦审判员 徐莉娜代理审判员张小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张 佳 琪附:本调解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