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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仁世与台州市黄岩华厦塑料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82号
案件名称丁仁世与台州市黄岩华厦塑料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仁世,台州市黄岩华厦塑料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582号原告:丁仁世。

委托代理人:章高云。

被告:台州市黄岩华厦塑料厂。

负责人:张珂。

委托代理人:郑才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仁世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华厦塑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仁世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仁世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仁世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2元,减半收取2531元,由原告丁仁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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