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00-603号原告: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婧,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尤利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少军。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负责人:吕成道。
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尤利特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四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四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每案1155元(四案共计4620元),由原告东莞瑞柯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