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奚东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潍知初字第3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奚东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奚东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潍知初字第360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号厂房**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东鹏。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奚东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奚东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拥有“CHANGHONG”、“长虹”系列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权,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始创于1958年,历经发展已成为集电视、空调、冰箱、IT、通讯、网络、电子部品、生活家电等产业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综合性跨国企业集团,逐步成为全球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3C信息家电综合产品服务提供商。

2005年,长虹公司跨入世界品牌500强,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长虹”系列产品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早在1997年4月9日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长虹”系列商标已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力。

1999年10月21日,长虹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326256号“CHANGHONG”、第1326257号“长虹”商标。

2008年1月8日,长虹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并于2012年9月1日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和市场维权。

被告长年从事手机销售业务,2013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商店内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被告作为专业的手机销售商,应熟知各类手机机型和价格,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相同、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了原告的第1326256号“CHANGHONG”商标权。

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326256号“CHANGHONG”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0元(包含合理开支共计5956元,即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200元、工商查询费56元、购买产品费用200元、交通费500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被告奚东鹏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07年11月18日,长虹公司受让取得了第1326256号“CHANGHONG”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具体包括:成套无线电报机、成套无线电话、电话受话器、电话机、收话器、电话设备、可视电话、电话送话器等。

2009年11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0日。

2008年1月8日,长虹公司签署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将第1326256号“CHANGHONG”、第1326257号“长虹”注册商标以排他许可方式许可原告使用,许可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成套无线电报机、成套无线电话、电话机、电话设备等,许可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许可使用期限为2008年1月8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

2012年9月1日,长虹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就第1326256号“CHANGHONG”、第1326257号“长虹”注册商标涉及的手机商品等进行市场维权打假(包括但不限于向工商部门投诉、请求查处,刑事控告,调查取证,提起民事诉讼等)。

原告作为上述商标的排他使用被许可人,长虹公司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

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委托书盖章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书面通知终止之日止。

2013年8月21日,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公证处出具(2013)潍潍城证民字第145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8月21日11时25分,该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与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晶宇、拍照人员张义东来到寿光市石马路、圣城街交叉口往北约75米路东,石马路1200号的中国移动通信信通通信,该店大门上方挂有“中国移动通信信通通信”字样的标牌(据工商查询该店登记字号名称为寿光市信通电信经营部),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李晶宇选定了手机一部,在该店销售柜台用其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6222021607009237190)向一女售货员支付了200元的价款并取得了《银联POS签购单》一张,然后该女售货员开具了《山东省寿光市全福元开发区超市三包服务卡》一张,之后,购买的手机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16时05分,回到公证处后,公证人员查验了所购买的手机,进一步核对了收款收据并由公证人员在包装盒上进行了标注说明,用标有“潍坊市潍城公证处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封”字样的封条对上述手机进行了密封,并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拍照,共拍摄照片8张,制作《工作记录》一份,封存实物交由原告保管。

庭审中,当庭开启上述封存的手机,封存手机及外包装上均标注有“CHANCHONG”字样,经比对,封存的手机及外包装上标注的“CHANCHONG”标识均与原告的第1326256号“CHANGHONG”文字商标近似。

被告奚东鹏系寿光市信通电信经营部业主,该店注册号为370783600112810,经营场所为寿光市石马路,成立日期为2004年10月9日,核准日期为2009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通信器材、电信器材。

原告主张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200元、工商查询费56元、购买产品费用2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5956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2012)绵众信证字第2046号公证书、授权书、工商登记材料、(2013)潍潍城证民字第1457号公证书、封存实物、律师费临时收据、公证费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长虹公司依法取得了第1326256号“CHANGHONG”文字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目前处在有效期内,经商标注册人长虹公司明确授权,涉案商标被许可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在全国范围内就涉案商标涉及的手机商品等进行市场维权打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告基于上述商标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涉案商标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经对涉案商标与被控侵权手机及外包装上所使用的相应标识进行比对,被控侵权手机及外包装上标注的“CHANCHONG”标识与原告第1326256号“CHANGHONG”文字商标近似,且被控侵权手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一般公众在购买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手机时,足以导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但从本院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销售的手机并非来源于原告。

而被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既未应诉,又未答辩,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商品来源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其销售被控侵权手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第1326256号“CHANGHONG”文字商标权,原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律师费4000元、公证费1200元、工商查询费56元、购买产品费用200元、交通费500元,并提交了公证书和有关票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上述费用的支出合理且必要,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取的利润,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考虑到被告实施的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会造成原告市场份额的减少,影响原告的商业利润,本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结合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情况,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奚东鹏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1326256号“CHANGHONG”文字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奚东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60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奚东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160元,由被告奚东鹏负担64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奚东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