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754号原告:许文艺,男,汉族,1974年1月8日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爱巢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怀特装饰城三期D区12号。
经营者:李振波。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孚中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奕华。
被告:潮州市畔岛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登塘镇溪墘寮村旗尾煜园。
法定代表人:黄奕华。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爱巢建材商行、潮州市潮安区蒙娜丽莎陶瓷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畔岛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许文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