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知民初78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红艳,女,199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公司)诉被告陈红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雅戈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到庭参加了诉讼,陈红艳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雅戈尔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并已作出民事裁定书。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戈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红艳立即停止侵害第7079568号、第15215919号、第13204020号、第35965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陈红艳赔偿雅戈尔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
3、判令陈红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雅戈尔公司创建于1979年,是全国纺织服装行业的龙头企业。
多年来,雅戈尔公司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优质的服务和良好的企业信誉,得到了国内外广大客户的好评和各界专业人士的高度赞赏,荣获各种殊荣。
2、2019年11月,雅戈尔公司发现陈红艳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店铺“品质男装优购店”,店铺内销售大量“雅戈尔”品牌男士服装,其产品关键词和介绍中都有显示“雅戈尔”品牌。
当月,雅戈尔公司便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并对其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后进行了产品鉴别,确认陈红艳店铺内销售的雅戈尔男士服装为假货。
陈红艳在明知“雅戈尔”等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销售相关侵权产品,主观上具有攀附雅戈尔公司驰名商标的恶意,客观上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或者雅戈尔公司与陈红艳之间的关系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雅戈尔公司为维护商标权益亦支付了很多成本,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以及其他费用,恳请法院依法裁判,维护雅戈尔公司的合法权益。
陈红艳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及发表质证意见。
雅戈尔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9份证据(证据清单附后)。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
本院认证认为:上述9份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雅戈尔公司于2005年11月7日注册第3596504号商标“”,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包括服装、睡袍、衣服汗衬等,注册商标经续展使用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
雅戈尔公司于2015年2月14日注册第13204020号商标“”,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雅戈尔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注册第15215919号商标“”,该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第25类,包括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该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0月6日。
关于案涉商标的知名度,雅戈尔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以下证据:2019年8月,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联合会将雅戈尔公司评为“2019浙江省民营企业100强”。
陈红艳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网店(店名:“品质男装优购店”)销售服装。
雅戈尔公司发现陈红艳在该店铺中存在使用雅戈尔公司第3596504号商标“”、第13204020号商标“”、第15215919号商标“”,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遂委托上海品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后者委派委托代理人吉晶于2020年12月3日于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以下简称宝应公证处),用宝应公证处提供的经清洁的手机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2020)苏宝证字第3161号公证书中的截图显示:在拼多多搜索关键字“雅戈尔衬衫”,搜索到多个符合条件的商品,从中点击商品名称为“清仓男士长袖雅戈尔衬衫纯棉免烫抗皱商务正装白衬衣条纹格子纯色”的链接,显示售价为78(券后72)元,已拼213件,评价:26;
后查看该店铺名为“品质男装优购店,根据所附截图可知的与涉案商标有关的商品的详细信息的有2个,一个商品为“雅戈尔冬季加绒加……”显示售价128元,已拼83件;
另一个商品为“雅戈尔冬季加绒加……”显示售价128元,已拼35件。
雅戈尔公司花费72元从案涉店铺中购买了“清仓男士长袖雅戈尔衬衫纯棉免烫抗皱商务正装白衬衣条纹格子纯色”链接项下的一件衬衫(颜色:蓝色,尺码:41建议建议150-160斤),订单编号为201203-552737835760059,收货地址设置为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鱼市口47号菜鸟驿站。
2020年12月10日雅戈尔公司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起到位于宝应县鱼市口菜鸟驿站领取了快递单号为773071148732205的邮包,并对此过程进行了现场拍照。
随后代理人吉晶和宝应公证处公证人员回到了公证处,在宝应公证处一同拆开该包裹并对内装物品进行察看、密封、拍照。
2020年12月11日代理人吉晶通过宝应公证处的清洁手机,登入“拼多多”,查看订单编号为201203-552737835760059的商品物流信息(物流公司:申通快递,物流单号773071148732205),并对部分页面进行截屏。
2020年12月30日,宝应公证处出具了(2020)苏宝证字第3161、第3162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过程,并将前述截屏、拍照照片打印件及录像制作光盘附于公证书后。
同时,雅戈尔公司对上述商品进行了产品鉴别,结论为该商品系假冒雅戈尔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1年4月1日,雅戈尔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对公证实物进行了拆封和比对。
宝应公证处所封存的被控侵权男士蓝色长袖衬衫的黄色纸质包装盒上、白色透明包装袋、衬衫衣领领口、吊牌正反面以及吊牌硬牌处均使用了雅戈尔文字及图形标识。
经比对,上述被控侵权标识与雅戈尔公司第3596504号商标“”、第13204020号商标“”、第15215919号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雅戈尔公司主张陈红艳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二、如果陈红艳构成侵权,其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本案中,案涉商标诉讼时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与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同种商品。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被控商标侵权行为体现为陈红艳在其拼多多店铺在售商品名称中使用“雅戈尔”字样且销售侵犯雅戈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网络购物的特性,消费者在实际获取商品实物之前仅能基于商家对商品的介绍、描述建立起并形成对商品的认识,商品信息通过网络上文字及图片的形式传达,改变了在商品实物上使用商标这一表现形式,网络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品页面的描述了解、获取在售商品的信息。
基于雅戈尔品牌在服装商品上的一定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即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陈红艳在拼多多店铺商品名称中标注“雅戈尔”字样的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网络消费者起到指示及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使消费者可能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系来源于雅戈尔公司或与雅戈尔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故应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且从雅戈尔公司购买的被控侵权商品即男士长袖衬衫来看,该长袖衬衫的黄色纸质包装盒上、白色透明包装袋、衬衫衣领领口、吊牌正反面以及吊牌硬牌处均使用了雅戈尔文字及图形标识,但商品却并非雅戈尔公司生产,陈红艳亦未提供商品的来源,故应认定案涉网店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雅戈尔公司第3596504号商标“”、第13204020号商标“”、第15215919号商标“”的侵权产品,亦构成商标侵权。
综上,雅戈尔公司指控的陈红艳商标侵权行为成立,陈红艳应对案涉网店的使用及销售行为承担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此,雅戈尔公司要求陈红艳立即停止侵害雅戈尔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二。
本案中,侵权获利及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均难以确定,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可供参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及雅戈尔公司的主张,本案依法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基于此,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陈红艳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雅戈尔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含已经实际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在内)因素,并结合陈红艳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态度,酌情确定陈红艳赔偿雅戈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1,000元,对于雅戈尔公司超过此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雅戈尔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红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商标注册证第3596504号、第13204020号、第152159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陈红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1,000元;
三、驳回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红艳负担800元,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李 旺书 记 员 唐泰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本案证据清单:雅戈尔公司提交的9份证据:证据1、(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1643号公证书,拟证明:雅戈尔公司系第3596387号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
该商标于2005年11月7日核准生效,续展至2025年11月6日。
证据2、(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1642号公证书,拟证明:雅戈尔公司系第3596502号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
该商标于2005年11月7日核准生效,续展至2025年11月6日。
证据3、(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1641号公证书,拟证明:雅戈尔公司系第3596504号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
该商标于2005年10月7日核准生效,续展至2025年10月6日。
证据4、(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1644号公证书,拟证明:雅戈尔公司系第13204020号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
该商标于2015年2月14日核准生效,续展至2025年2月13日。
证据5、(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1645号公证书,拟证明:雅戈尔公司系第15215919号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
该商标于2015年10月7日核准生效,续展至2025年10月6日。
证据6、(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1646号公证书,拟证明:雅戈尔公司系第15215940号注册商标持有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25类;
该商标于2015年10月7日核准生效,续展至2025年10月6日。
证据7、(2020)浙甬天证民字第1647号公证书,拟证明:雅戈尔公司获得了众多荣誉和奖项,在服装行业中口碑极好、品牌价值巨大。
证据8、取证公证书,拟证明陈红艳的行为侵犯了雅戈尔公司的合法权益。
证据9、鉴定报告,拟证明所收侵权产品为假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