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6民初317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馨达百货商店(门头:馨诚百货超市),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柳家店新村12号楼01号。
经营者:李胜。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莱城区馨达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