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1020号原告:王晓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新华,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锐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固营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士涛。
原告王晓薇与被告石家庄锐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王晓薇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晓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