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25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北道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波,男,1981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