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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547号
案件名称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547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比利斯.福利思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ShonaMerigeault,该公司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朝松,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福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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