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刑执字第6422号罪犯夏艳,女,1978年3月23日出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3)西法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二○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夏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
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夏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艳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