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林炳存、蔡名森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74号
案件名称林炳存、蔡名森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炳存,蔡名森,蔡少宁,沈文健,黄祖得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207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炳存(绰号“林老板”),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湖西新西里三直巷17号。

因本案于2013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名森,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河西镇新乡村42号。

因本案于2013年2月27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4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少宁,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河西镇新窑村16号。

因本案于2013年2月27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4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文健,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河西镇寨内村130号。

因本案于2013年2月27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4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祖得,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河西镇寨外村36号。

因本案于2013年2月27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年4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炳存、蔡名森、蔡少宁、沈文健、黄祖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能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林炳存、蔡名森、蔡少宁、沈文健、黄祖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开始,被告人林炳存利用其负责经营的香洲区前河路222、224、226三间商铺,安排陈晓君(另案处理)日常管理,并通过每月发放人民币1800-3000元不等工资给被告人蔡名森、沈文健、黄祖得、蔡少宁,向来珠海旅游的旅行团销售系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3年2月27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联合珠海市烟草专卖局、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在对被告人林炳存负责经营的三间商铺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蔡名森、沈文健、黄祖得、蔡少宁正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现场查获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OMEGA、PRADO、CHANEL、OMEGA、ROLEX等注册商标的手表90块,假冒LV、BURBERRY等注册商标的钱包、手袋35只,假冒SONY、IPHONE、SAMSUNG等注册商标的数码相机、摄像机、游戏机、手机24台,假冒“中华”、“红双喜”等注册商标的香烟61条。

上述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货值金额达人民币4913546.44元(其中90块假冒手表和4个假冒BURBERRY商标的钱包鉴定价为人民币4682300元;

24台假冒数码相机、摄像机、游戏机、手机、31只假冒LV钱包和手提包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26961元;

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金澳门﹤硬﹥、中华﹤软特制1951﹥、红双喜(软珍品1906﹥、赌王﹤硬至尊﹥香烟价格为人民币4285.44元)。

被告人林炳存案发时不在现场,其潜逃后于2013年4月11日向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另查明,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林炳存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罚款人民币500元的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炳存、蔡名森、蔡少宁、沈文健、黄祖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商营业执照,“LV”等品牌的商标注册资料及鉴定报告等书证材料,价格鉴定书,珠海市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及移交情况表,烟草鉴别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品估价表,到案情况说明,相关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经过,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炳存、蔡名森、蔡少宁、沈文健、黄祖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炳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蔡名森、蔡少宁、沈文健、黄祖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炳存、蔡名森、蔡少宁、沈文健、黄祖得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炳存犯罪后主动投案,退清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林炳存、蔡名森、蔡少宁、沈文健、黄祖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炳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蔡名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蔡少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沈文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黄祖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列五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林炳存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手表、手袋、钱包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