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兵八民四初字第1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巧丽,女,1978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辉(张巧丽之兄),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动漫公司)与被告张巧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宏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万利、代理审判员宋新军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奥飞动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跃丽、刘雪,被告张巧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动漫公司诉称: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24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魔法棒581101)”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8年12月3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730315580.4。
原告获得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专利授权后遂实施上述专利,将具有上述专利保护范围的玩具产品投放市场,深受市场欢迎并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后原告的市场销售人员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位于石河子市北四路天扬美好超市一楼标识为“爱尚宝贝”的店内销售侵犯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玩具产品。
其中,被告销售的“超级魔仙棒”玩具与原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玩具(魔法棒581101)”玩具产品相近似甚至相同。
原告遂委托代理人向石河子市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2013年5月31日,石河子市公证处公证员对原告代理人在被告处购买上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销售落入上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无玩具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原告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号为ZL200730315580.4的“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0730315580.4的“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系案外人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原告,我国亦不存在诉权转让制度,故原告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专利权人的诉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