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立调初字第00004号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民生北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郑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刚,男,汉族,该公司维权打假办公室主任。
被告礼泉县烟霞镇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站,住所地礼泉县烟霞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郑景光,该站站长。
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礼泉县烟霞镇农业科学技术推广站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后又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