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2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丽琴,系海门市德胜镇乐易购超市业主,经营场所江苏省海门市德胜镇富民街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丽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收取25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