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光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洁,女,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系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毕文广,男,汉族,1972年1月5日出生,系该司法务。
被告深圳市薰衣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志豪。
被告深圳市千色店百货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237839X。
法定代表人范举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湘富,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冬冬,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千色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北区)���楼(C座)第12楼1204号房。
法定代表人范举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博信化妆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