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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迪喜眼镜有限公司与张春、高光涛、刘常宏、南京奥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08号
案件名称上海迪喜眼镜有限公司与张春、高光涛、刘常宏、南京奥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迪喜眼镜有限公司,张春,高光涛,刘常宏,南京奥视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迪喜眼镜有限公司(原上海希迪隐形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许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和涛,合肥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红云,合肥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光涛,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常宏,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奥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彬,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纯龙,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迪喜眼镜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春、高光涛、刘常宏、南京奥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合民三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海迪喜眼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许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和涛、袁红云,被上诉人张春、高光涛、刘常宏、南京奥视眼镜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春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彬、侯纯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三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余听波代理审判员  吴 莹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士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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