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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祝史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衢知初字第12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祝史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祝史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知初字第12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史花,系江山市史花副食品店业主。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祝史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祝史花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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