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956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邱继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民,上海信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超,上海信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鲁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尤金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杨春,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代理人姬盛,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鲁辰制衣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2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