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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 MASTER LTD)与袁慧翔 ( 汕头市澄海区慧鹰玩具厂经营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21号之四
案件名称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 MASTER LTD)与袁慧翔 ( 汕头市澄海区慧鹰玩具厂经营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袁慧翔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21号之四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SPINMASTERLTD.)。

法定代表人:克里斯·哈尔斯(ChrisHarrs),副总裁兼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郝利生、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慧翔,系汕头市澄海区慧鹰玩具厂经营者,经营场所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登峰路广峰工业区。

委托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慧翔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17日受���后,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以与被告袁慧翔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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