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1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修,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冬菊,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永星。
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永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知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永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上诉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