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衢知初字第162号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金法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晓翀,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秋芬,江山市馨岛咖啡西餐厅经营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江山市鹿溪大厦2幢11-16号。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汪秋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其与被告汪秋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