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终字第00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
委托代理人王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松林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船英。
上诉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松林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知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