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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贝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14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贝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徐贝贝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三初字第00014号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委托代理人:王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贝贝,男,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贝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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