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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包火军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51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包火军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包火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5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森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曹乐乐,公司员工。

被告:包火军,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包火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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