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知初字第46号原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建华。
委托代理人:马丽丽。
被告:浙江硕华医用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峥嵘。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
原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硕华医用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2年11月27日,因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无效,本院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
2013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进一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硕华医用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硕华医用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硕华医用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广州洁特生物过滤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