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16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
委托代理人丁山,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