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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东林为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100号
案件名称郭东林为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东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00号原告:郭东林。

委托代理人:王德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东林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东林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31351.1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3年7月8日,原告郭东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郭东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东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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