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00号原告:郭东林。
委托代理人:王德华,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东林为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东林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31351.1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3年7月8日,原告郭东林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郭东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东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