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57号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907号4幢,组织机构代码67788604-2。
法定代表人陈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园(达亿模具厂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9645774-5。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某某。
被告某丙县教玩具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教玩具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0215226-6。
负责人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县教玩具行业协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县教玩具行业协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