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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海基伦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永嘉县教玩具行业协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温知初字第57号
案件名称上海华森葳教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海基伦文教用品有限公司、永嘉县教玩具行业协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县教玩具行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57号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2907号4幢,组织机构代码67788604-2。

法定代表人陈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园(达亿模具厂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9645774-5。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某某。

被告某丙县教玩具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教玩具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0215226-6。

负责人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县教玩具行业协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县教玩具行业协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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