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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 VISUAL Co Ltd )与中山市南头镇贝谊乐婴童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2民初4416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 VISUAL Co Ltd )与中山市南头镇贝谊乐婴童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 VISUAL Co.; Ltd.);中山市南头镇贝谊乐婴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2072民初4416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江苏商和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贝谊乐婴童用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明日豪庭43b卡。

经营者:梁金妹,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97×。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欣,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玲,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贝谊乐婴童用品店(以下简称贝谊乐店)涉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明,被告贝谊乐店的经营者梁金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欣、黄美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贝谊乐店立即停止侵犯罗伊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贝谊乐店赔偿罗伊公司的经济损失30000元(包含罗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事实和理由:罗伊公司自1999年成立以来,专注动漫研发与制作,罗伊公司设计制作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动画片自2011年在韩国首播以来不仅成为韩国家喻户晓的卡通明星,还先后成功进入法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泰国等81个国家和地区,受到全世界小朋友的喜欢和欢迎,《变形警车珀利》动画片及其动画片内“珀利(Poli)”“罗伊(Roy)”“安巴(Amber)”“巴基(Bucky)”“海利(Helly)”“马克(Mark)”等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罗伊公司经调查发现,贝谊乐店未经罗伊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100分妈妈贝谊乐婴童百货将军连锁店”销售与罗伊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罗伊公司的产品或经罗伊公司授权,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罗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罗伊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贝谊乐店辩称,1.涉案产品上的标识与罗伊公司的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

罗伊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字母“O”中有小汽车图样,涉案产品上的标识则没有类似图样,此外涉案产品上的标识位于产品正面左上方,所占面积不大且不显著;

2.罗伊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卡通形象等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其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罗伊公司诉请的卡通玩具具有较高的品牌声誉;

3.贝谊乐店的店铺规模小,涉案产品只进货两件,一件是本案公证购买的产品,另一件仍存放在贝谊乐店的仓库,产品的售价仅为20元,贝谊乐店的可获利益甚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第11269861号“”商标的注册人为罗伊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括电动游艺车、玩具、玩具汽车、棋、运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有效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网站的相关报道以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提供的《聘书》显示,“变形警车珀利”于2013年12月2日被聘请担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珀利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片》曾于“马路天使”儿童道路交通安全公益项目中进行播放。

人民网的相关报道以及CCTV节目官网显示,《变形警车珀利》曾于中央电视台进行播放。

在京东商城的银辉玩具自营官方旗舰店有变形警车珀利系列的玩具产品出售。

贝谊乐店为梁金妹于2015年5月14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流通与零售婴童用品、日用百货。

2020年10月28日,申请人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沈国荣、黄如彬为代理人向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1月2日,公证员彭亚钢、公证人员范毛毛与黄如彬来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的“100分妈妈贝谊乐婴童百货将军连锁店”,店内悬挂有名称为贝谊乐店的营业执照。

黄如彬在店内购买了玩具一套,并使用微信支付20元。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进行保管。

当晚,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交由黄如彬保管。

2020年11月24日,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出具(2020)湘邵庆证字第9925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予以公证。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涉案商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封存实物的包装箱内有玩具一套,玩具产品外包装正面与反面的顶部均印有“”标识,产品合格证上记载生产厂商为“深圳市创新吸塑厂”。

贝谊乐店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为其销售,并称其从批发市场进货两个涉案产品,进货价格11元,销售价格20元,进货时并未审核产品的权利来源,目前库存中还有一件涉案产品。

双方当事人未能对侵权行为给罗伊公司造成的损失及贝谊乐店的获利进行举证。

罗伊公司称其经济损失酌定为30000元,其中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元、购买涉案产品费2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2000元,但罗伊公司仅提交了公证费及购买涉案产品费的相关单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韩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关于贝谊乐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贝谊乐店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为其销售,故本院认定涉案产品由贝谊乐店所销售。

罗伊公司为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位于产品显著位置,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贝谊乐店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是玩具,与罗伊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玩具”属于同一种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罗伊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整体形状均为条纹倒梯形与圆形的组合,英文内容均为上排的“ROBOCAR”和下排的“POLI”,且以“POLI”字样最为显著,二者虽然在颜色、“POLI”中“O”字母的造型等细节上存在区别,但整体视觉效果接近。

罗伊公司的“珀利(POLI)”形象通过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节目播放,以及新闻宣传、玩具销售等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以其名称“POLI”作为显著部分的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相关公众以其一般注意力观察,被控侵权标识“”与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及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之规定,贝谊乐店的销售行为构成对罗伊公司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本院对罗伊公司要求贝谊乐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赔偿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

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问题。

鉴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实施商标侵权导致罗伊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罗伊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贝谊乐店的规模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悔过表现,并考虑中山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及罗伊公司实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因素,酌情确定贝谊乐店赔偿罗伊公司经济损失45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贝谊乐婴童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二、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贝谊乐婴童用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赔偿经济损失45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预交],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110元,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贝谊乐婴童用品店负担440元,并直接向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山市南头镇贝谊乐婴童用品店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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