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122号原告:金辛军,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段志强,男,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爱丽,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少阳,男,199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金辛军、段志强与被告张少阳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
金辛军、段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3,500元(公证费2,000元、其他1,500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于2018年9月1日首次共同发表3DMAX疯狂魔渲大师软件【简称:疯狂大师】6.1.0.1,并于2018年12月21日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3384416号,登记号:2018SR1055321),该软件的升级版于2020年2月1日完成,于2020年3月1日首次发表,并于2020年6月30日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5578047号,登记号:2020SR0699351)3DMAX疯狂魔渲大师软件产品在淘宝上的官方售价为1,399元,上市以来因产品的独特功能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原告发现被告将3DMAX疯狂魔渲大师软件侵权产品“模渲大师”在咸鱼平台大量宣传销售,售价仅为70元。
2021年3月5日,原告登陆咸鱼平台,进入被告的店面,与被告沟通后,线上付款购买了涉嫌侵权产品“模渲大师”,购买产品后被告通过百度网盘给原告发送了侵权产品,并通过向日葵远程给原告安装了该软件。
上述过程均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公证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在咸鱼平台上进行大量宣传、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明知自己销售的是侵权产品而有意为之,其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发生在河南省辖区内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