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亳民三初字第00013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正军,男,汉族,1967年4月16日出生,系淝河镇张正军商店业主,住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正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