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0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杭峰,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丁修宇,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杭峰、丁修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