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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凤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3知民初162号
案件名称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周凤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周凤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162号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洲路龙江段联塑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左满伦,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芳子,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林,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凤林,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凤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认定被告销售假冒原告“LESSO联塑”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回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调查处理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周凤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衡阳市范围内,且周凤林在衡阳居住多年,申请本案移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周凤林提交的居住登记凭证及原告提交的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26刑初432号民事判决可以看出,周凤林虽户籍地为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但其于2018年6月22日在湖南省衡阳市××派出所办理了居住登记,登记居住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案涉侵权产品系周凤林与其丈夫丁合桥经营的“慧博水暖器材批发部”销售,该批发部位于衡阳市石鼓区××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周凤林虽户籍地为湖南省湘乡市,但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周凤林经常居住地均为衡阳市,故被告周凤林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凤林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张双艳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章业尧书记员向君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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