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118号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万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海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闫晓启。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青,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海泉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四川邛崃金六福崖谷生态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