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306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住所地(ADI-DASSLER–STRASSE1-2,HERZOGENAURACH)。
法定代表人赫伯特·海纳(HERBERTHAINER),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润生,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陈孺,系温州市鹿城区市中南陈孺服装店业主,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仓桥街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陈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