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806号原告:北京春香禾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立教村村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应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永,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晓威,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圆斋食品厂,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万子营东村。
法定代表人:徐宏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俊,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大罗山村18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芝。
被告:北京京御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安各庄村281号。
法定代表人:赵爽。
原告北京春香禾福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宝圆斋食品厂、北京润川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御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春香禾福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宝圆斋食品厂、北京润川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御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春香禾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春香禾福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宝圆斋食品厂、北京润川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御斋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九十六元,减半收取两千两百四十八元,由原告北京春香禾福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