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937号 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7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592538X5。
法定代表人:朱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又一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1地块B栋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C73MF2F。
法定代表人:郑全冬,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又一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