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91号原告:湖南省白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师贤,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化县上渡街道老李猪肉粉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
经营者:李一中。
原告湖南省白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化县上渡街道老李猪肉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省白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白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省白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刘罗群人民陪审员 苑明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刘 赛书 记 员 蒋 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