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631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东湖南路40号2幢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LB9425。
法定代表人:谭洪斌,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玖伍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