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671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良雄,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住址。
被告深圳市捷康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二路若博广场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9660354。
法定代表人高易仙。
被告高易仙,男,汉族,1990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号码610525199011142522。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良雄、深圳市捷康辉贸易有限公司、高易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予以退回。